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陳乙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