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基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基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人於109年3月10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58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9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0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21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戴國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