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代理人 高月華 相對人 陳茂清 相對人 陳義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棟樑 、陳 劉金葉 於①80年4月1日②83年10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坐落嘉義市○○段799、856地號之土地,為擔保債務人陳棟樑、 陳劉金葉 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27,000,000元②3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0年3月28日起至100年3月28日止②83年10月15日起至103年10月15日止,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於90年7月31日變更設定義務人為陳棟樑,並減少擔保物,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陳棟樑於91年6月28日邀同陳劉金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4年6月28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第三人陳棟樑已於93年6月14日死亡,相對人陳茂清、陳義太為其繼承人,並已於93年12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二件,借據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以及繼承系統表二件、戶籍謄本十二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園││751│田│6376.00│全部││├──┴───┴────┴──┴───┴───┴─┴────┴────┴──┤│相對人陳茂清、陳義太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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