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偉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學員服務合約書、分期同意書,債務人應繳納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並約定分期付款,自民國107年10月28日起至108年9月28日止,共分12期,每月28日繳款3,500元,惟上開契約並未有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約定,則聲請人為何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分期付款之款項?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款項)。
二、承上,依分期同意書上之記載,債務人分別於107年11月11日、11月28日、12月16日分別繳款3,500元、7,000元、及3,500元,則其剩餘之期款總額應為28,000元,則為何請求債務人給付35,000元?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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