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035號聲請人 廖本亮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廖本柏 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此經本院職權查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明無訛。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