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鄭瑞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1,5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編號現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週年利率期間及週年利率1601,592元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4.12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1.41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5日止,以5,14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41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15日止,以10,34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41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5日止,以15,6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1.412計算之違約金⑵以現欠本金601,592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412計算之違約金⑶以現欠本金601,592元,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824計算之違約金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