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398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知伶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00元
,應繳裁判費1,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