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告 賴興之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律師被告 李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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