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政部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請提出聲請人與乙○○(原名丙○○)離婚後,有依法請求負擔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四、提出聲請前2年內(即民國95年5月26日至97年5月25日)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文件(例如:房屋貸款契約、膳食費用收據、勞健保繳費單、加油站統一發票或車票購票證明、學雜費書籍費繳費收據),並釋明其必要性及正當性。
五、釋明每月支出丁○○、戊○○之扶養費數額細目,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學費繳費收據)。
六、陳報聲請人存款總餘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