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彥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彥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賴彥呈因恐嚇取財未遂、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彥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未遂│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1.01-97.01.02│96.12.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61號│偵字第9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81│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1.12│99.01.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82│98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號│││決├──────┼─────────┼─────────┼─────────┤││判決│99.01.12│99.01.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備註│第1515號(本案暫執│第1515號(本案暫執││││行11月)│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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