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本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四月十二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在案,並於同日准許被告以新臺幣二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而無從以繳交保證金之方式替代原羈押處分之執行,且自承無固定住居所(見本院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訊問筆錄、同年三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四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復參酌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經通緝始到案陳述,足見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為確保本案之執行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