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原告 傅淑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張必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昆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4,85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