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巫維中 訴訟代理人 盧煌穆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元大銀行和平分行籃臻祥元大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8年7月15日50,000元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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