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503號
原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蔡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如附表所
示之文書及印文,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原告申請如
附表所示之9支手機門號,原告之員工因而交付被告如附表
所示之手機9支,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55,900元,致
原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伊已將詐得之9支手機
變賣,目前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損失清單、用戶終端處通報資
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6~72頁),且被告因前揭犯行,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80號判決認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依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罰,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
被告應給付原告255,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7年11月17日起(見本院刑事庭107年審附民字第246號卷
第1~2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前來,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
要之訴訟費用,爰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
┌─┬───┬──────┬──────┬─────┬─────┬────────────┐
│編│時間│地點│詐騙手法│文件名稱│偽造之印文│詐得財物│
│號│(民國││││及數量│(新臺幣)│
││)││││││
├─┼───┼──────┼──────┼─────┼─────┼────────────┤
│1│105年3│高雄市左營區│被告明知其未│門號:0963│「燁大鋼鐵│①門號:│
││月14日│富國路之亞太│經燁大公司(│515586、09│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
││21時許│電信公 司富國 │負責人 江璧如 │00000000、│印文共18枚│、000000000000號SIM卡│
│││直營門市│)、 三高 茶公│0000000000│、「江璧如│3張。│
││││司(負責人陸│號,申請人│」印文共19│②iPhone6SPlus64GB手機│
││││振益)、賽門│為燁大公司│枚。│2支、iPhone6SPlus16G│
││││公司(負責人│之「行動電││手機1支(價值共計93,5│
││││王俁韡)、等│話服務申請││00元)。│
││││3間公司負責│書」(一式│││
││││人之同意或授│三聯)、「│││
││││權代為申辦門│行動電話號│││
││││號,先利用不│碼可攜服務│││
││││知情之成年刻│申請書」(│││
││││印業者,偽刻│一式二聯)│││
││││上開3間公司│、「新iPho│││
││││及負責人之印│neNP免預繳│││
││││章6顆後,復│Gt購機方案│││
││││向亞太電信公│30期專案同│││
││││司富國直營門│意書」各3│││
││││市員工 王玟驊 │份。│││
││││佯稱:其受燁││││
││││大公司、三高││││
││││茶公司、賽門││││
││││公司之委託,││││
││││要代為申請門││││
││││號 云云 ,並於├─────┼─────┼────────────┤
││││右列文件之申│門號:0905│「三高茶企│①門號:│
││││請人簽章欄、│859806、09│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
││││立同意書人簽│00000000、│」印文共17│、000000000000號SIM卡│
││││章欄位,均偽│0000000000│枚、「 陸振 │3張。│
││││蓋前開公司及│號,申請人│益」印文共│②iPhone6SPlus64GB手│
││││負責人之印文│為三高茶公│17枚。│機1支、iPhone6S64G手│
││││,用以表彰其│司之「行動││機2支(價值共計89,500│
││││受上開公司委│電話服務申││元)。│
││││託代為申辦門│請書」(一│││
││││號之意,而偽│式三聯)、│││
││││造上開私文書│「行動電話│││
││││後持以行使,│號碼可攜服│││
││││致王玟驊陷於│務申請書」│││
││││錯誤,同意被│(一式二聯│││
││││告代上開公司│)、「新iP│││
││││辦理申請門號│honeNP免預│││
││││事宜,並交付│繳Gt購機方│││
││││如右列所示之│案30期專案│││
││││門號SIM卡共│同意書」各│││
││││9張及手機共│3份。│││
││││9支(價值共││││
││││計265,500元││││
││││,扣除已預付││││
││││專案價9,600││││
││││元,實際損失││││
││││為255,900元├─────┼─────┼────────────┤
││││)予被告。│門號:0965│「賽門科技│①門號:│
│││││069751、09│股份有限公│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司」印文共│、000000000000號SIM卡│
│││││0000000000│16枚、「王│3張。│
│││││號,申請人│俁韡」印文│②iPhone6SPlus64GB手機│
│││││為賽門公司│共13枚。│1支、iPhone6SPlus│
│││││之「行動電││16GB手機1支、NOTE5手│
│││││話服務申請││機1支(價值共計82,500│
│││││書」(一式││元)。│
│││││三聯)、「│││
│││││行動電話號│││
│││││碼可攜服務│││
│││││申請書」(│││
│││││一式二聯)│││
│││││各3份、「│││
│││││新iPhoneNP│││
│││││免預繳Gt購│││
│││││機方案30期│││
│││││專案同意書│││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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