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2號上訴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本儀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謝逸文 律師 周紫涵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琴
張坤葆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3頁倒數第5行,第4頁第3行關於「1,6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7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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