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拾千元,惟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紙,票面金額記載為40萬元(聲請狀附表金額亦載為40萬元),故請陳明本件聲請確切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之情事亦請具狀陳明。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如本件請求金額為10萬元以上(至40萬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如請求金額未滿10萬元,則毋須補費。
三、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裁定送達翌日」,惟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7月15日」,尚難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111年7月1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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