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95年度聲沒字第147號、92年度偵字第12972號、93年度緩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遊戲軟體卡匣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性質,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並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固不生比較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九六、三三三二、三三九七號判決意旨併同參照)。再參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與修正後刑法條文僅將條文中「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此次條文修正僅有文字之調整,並無實質內容之增刪,更未有對犯罪行為人產生任何不利益之情形,因此,依前開所述,單獨宣告沒收事項,應依施行後之規定認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所有,且分別為供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及商標法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三頁背面至第四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二號第六頁背面至第七頁正面),復有任天堂株式會社代理人 嚴立媛 於警詢之證述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刑事告訴狀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幀在卷可憑。聲請人單獨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予以沒收,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淮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美瑤附件:(95年度聲沒字第147號聲請書)附表:
┌──┬────────┬──────────┬──────┬───┐│編號│仿冒之商標名稱│仿冒電腦程式著作│仿冒商品名稱│數量│├──┼────────┼──────────┼──────┼───┤│一│①GAMEBOY│①SUPERMARIOLAND│(133合1)遊│二個││││②TETRIS│戲軟體卡匣│││││③ALLEYWAY││││││④DR.MARIO││││││⑤TENNIS│││├──┼────────┼──────────┼──────┼───┤│二│①PIKACHU及圖樣│①SUPERMARIOLAND│(109合1)遊│一個││││②ALLEYWAY│戲軟體卡匣│││││③DR.MARIO││││││④TENNIS│││├──┼────────┼──────────┼──────┼───┤│三│①GAMEBOY│①WARIOLAND3│(139合1)遊│一個│││②WARIOLAND│②SUPERMARIOLAND│戲軟體卡匣│││││③BASEBALL││││││④TENNIS││││││⑤ALLEYWAY│││├──┼────────┼──────────┼──────┼───┤│四│①PIKACHU及圖樣│①WARIOLAND3│(90合1)遊│一個│││②WARIOLAND│②ALLEYWAY│戲軟體卡匣│││││③DR.MARIO││││││④TENNIS││││││⑤TETRIS│││├──┼────────┼──────────┼──────┼───┤│五│①POCKETMONSTER│①口袋怪獸金、銀│(95合1)遊│一個│││②WARIOLAND│②口袋怪獸黃│戲軟體卡匣││││③PIKACHU及圖樣│③SUPERMARIOLAND││││││④DR.MARIO││││││⑤ALLEYWAY││││││⑥TETRIS│││├──┼────────┼──────────┼──────┼───┤│六│①Nintendo│① 哈姆太郎 2│(91合1)遊│二個│││②POCKETMONSTER│②口袋怪獸黃│戲軟體卡匣││││③PIKACHU及圖樣│③ALLEYWAY│││││④日圖│④DR.MARIO││││││⑤TENNIS││││││⑥TETRIS│││├──┼────────┼──────────┼──────┼───┤│七│①PIKACHU及圖樣│①口袋怪獸水晶│(119合1)遊│一個││││②SUPERMARIOLAND│戲軟體卡匣│││││③ALLEYWAY││││││④DR.MARIO││││││⑤TENNIS││││││⑥TETRIS│││├──┼────────┼──────────┼──────┼───┤│八│①PIKACHU及圖樣│①SUPERMARIOBROS.│(108合1)遊│一個│││②口袋怪獸│DX│戲軟體卡匣││││③MARIOBROS.│②TETRIS││││││③DR.MARIO││││││④ALLEYWAY│││├──┼────────┼──────────┼──────┼───┤│九│無│①口袋怪獸銀│(99合1)遊│二個││││②SUPERMARIOLAND│戲軟體卡匣│││││③ALLEYWAY││││││④DR.MARIO││││││⑤TENNIS││││││⑥TETRIS│││├──┼────────┼──────────┼──────┼───┤│十│①口袋怪獸│①ALLEYWAY│(110合1)遊│三個│││②PIKACHU及圖樣│②DR.MARIO│戲軟體卡匣││││③ 瑪莉 跳躍圖樣│③TENNIS│││││④SUPERMARIO64│④TETRIS│││├──┼────────┼──────────┼──────┼───┤│十一│①Nintendo│①口袋怪獸水晶│(口袋怪獸水│二個│││②GAMEBOY││晶版)遊戲軟││││③POCKETMONSTER││體卡匣││││④彩色遊樂世界圖││││├──┼────────┼──────────┼──────┼───┤│十二│①Nintendo│①口袋怪獸銀│(口袋怪獸銀│一個│││②GAMEBOY││版)遊戲軟體││││③POCKETMONSTER││卡匣││││④PICHU││││││⑤PIKACHU及圖樣││││││⑥彩色遊樂世界圖││││├──┼────────┼──────────┼──────┼───┤│十三│①POCKETMONSTER│①口袋怪獸銀│(口袋怪獸銀│一個│││②口袋怪獸││版)遊戲軟體││││││卡匣││├──┼────────┼──────────┼──────┼───┤│十四│①Nintendo│①口袋怪獸金│(口袋怪獸金│一個│││②GAMEBOY││版)遊戲軟體││││③POCKETMONSTER││卡匣││││④PICHU││││││⑤PIKACHU及圖樣││││││⑥彩色遊樂世界圖││││├──┼────────┼──────────┼──────┼───┤│十五│①GAMEBOY│①口袋怪獸金│(口袋怪獸金│一個│││②POCKETMONSTER││版)遊戲軟體││││③口袋怪獸││卡匣││││④PICHU││││││⑤PIKACHU及圖樣││││││⑥彩色遊樂世界圖││││├──┼────────┼──────────┼──────┼───┤│十六│①GAMEBOY│①WARIOLAND3│(WARIOLAND│一個│││②WARIOLAND││3)遊戲軟體││││③彩色遊樂世界圖││卡匣││├──┼────────┼──────────┼──────┼───┤│十七│①GAMEBOY│無│(洛克人X)│一個│││②彩色遊樂世界圖││遊戲軟體卡匣││├──┼────────┼──────────┼──────┼───┤│十八│①GAMEBOY│無│(洛克人X2│一個│││││)遊戲軟體卡││││││匣││├──┴────────┴──────────┴──────┴───┤│以上皆為被告甲○○所有│├──────────────────────┬──────────┤│合計│二十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