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張惠菁 債務人 蕭志朋 即 鄭玉仙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蕭乾亨 即鄭玉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31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3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