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子 倪文彥 受刑人 倪清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之108年執字第5728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清吉年歲已高,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且患肺結核、痛風、脂肪肝,受刑人經測得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28毫克僅稍微超出標準,未有其他違規,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受刑人已入監服刑,請考量受刑人身體狀況不佳、犯意輕微、為家中經濟支柱,且犯後態度良好,並衡其犯罪動機、僅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請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字第5728號執行,其於108年5月7日入監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受刑人係00年0月0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聲明異議人倪文彥為受刑人之子,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於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甚明,並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故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