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4號
債權人龍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ELLYLEE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宬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向債務人請求190,223元之計算式為何?(由貴公司提出之收費憑證,無法求出上開金額)
三、債務人債務人富宬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永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承租系爭不動產之租約。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正、反面影本。如無提出郵政收件回執,是否更改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五、債務人富宬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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