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法定代理人 劉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於民國113年2月22日經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聲請狀之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陳報狀之當事人欄位,均係以「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為聲請人、而以「 范姜素杏 」為送達代收人(本院卷第9頁、第27頁),且陳報狀末之具狀人欄位,亦係由「財團法人天主教瑪利亞仁慈傳教會」用印(本院卷第29頁)。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瑪利亞仁慈傳教會」,以其自身名義為之,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於無從補正之事項。從而,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可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以其名義提出聲請,並隨狀檢附相關憑證,始符法制,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