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0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文昌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0日下午1時許(聲請書誤載為上午4時30分許,逕予更正),在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號15樓之7居所內,所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另於94年7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及同日下午5時許,分別為警在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歡樂城遊藝場內被告身上及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之9租屋處內,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鑑定認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之毒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重量檢出結果鑑定報告頁數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53公克海洛因成分桃檢94年毒偵字第1295號卷第53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毛重5.2公克海洛因成分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55號卷第42頁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鐵盒內)毛重2.7公克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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