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2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志瑋
被告 張毅豪
和翔 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毅豪、張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添財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翔企業有限公司、陳淑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由被告張毅豪、張翔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添財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翔企業有限公司、陳淑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與被告和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翔公司)、陳淑慧及被告張毅豪、張翔之被繼承人張添財,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所載內容即明,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被告和翔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邀同被告陳淑慧、訴外人張添財(即被告張毅豪、張翔之父,嗣於112年5月4日死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30,000元、3,570,000元,雙方約定,被告和翔公司應按月攤還借款本息,倘有遲延還本、付息之情形,除喪失期限利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應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應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因被告和翔公司嗣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陳淑慧、訴外人張添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惟訴外人張添財已於112年5月4日死亡,被告張毅豪、張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規定,被告張毅豪、張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添財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翔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故原告乃本於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以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四、被告答辯:
㈠被告張毅豪具狀表示「不同意給付」。
㈡被告和翔公司、陳淑慧、張翔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張添財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第一商業銀行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為證,經核無訛;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以書狀敘載具體事證或有利於己之答辯,僅止張毅豪曾經籠統表示「不同意給付」,則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俱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以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3,273元,此外核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273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毅豪、張翔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添財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翔公司、陳淑慧連帶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借 款 期 間
(民國)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❶
630,000元
630,000元
自112年4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被告最後付息日113年5月25日)
自113年5月26日至清償日
3.76%
自113年6月25日至113年12月24日
0.376%
自113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
0.752%
❷
3,570,000元
3,570,000元
自112年4月25日至113年7月25日(被告最後付息日113年5月25日)
自113年5月26日至清償日
3.76%
自113年6月25日至113年12月24日
0.376%
自113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
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