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惟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唐金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唐金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之新北○○○○○○○○)於民國94年1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唐金才遺產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唐金才自民國89年2月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行方不明,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唐金才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唐金才(男,11年1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之新北○○○○○○○○)於89年2月3日失蹤,且至91年1月21日已滿80歲,自斯時起仍生死不明迄今已有多年,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亡字第102號公示催告裁定案卷核閱無誤。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唐金才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所知,是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唐金才滿80歲開始計算失蹤3年,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承上,本件應認失蹤人唐金才80歲後仍失蹤未現,計至94年1月21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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