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請人 曾秋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李春財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二、被繼承人李春財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春財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即李春財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李春財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新吉段79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