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韓梅姝 代理人 沈國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112年9月1日3,000元0000000002台北市文山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112年8月1日3,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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