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添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具體表明並特定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