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欽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銘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03號、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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