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趙榮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雅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趙榮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