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513元;㈡刊報費:480元,合計19,993元,由相對人賠償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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