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翁飛燕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