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翁飛燕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9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鄭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