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賠償代墊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之1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賠償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