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7號
原告 劉麗暖
被告 黄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滿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97號
原告 劉麗暖
被告 黄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滿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