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489號債權人頂天綠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順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秀菁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日?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