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告 黃錦治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
洪士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追加原告 邱裕仁
邱裕賓 被告 黃永盛 (即 黃再居 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芳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桂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陳 黃錦芬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蕊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