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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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原告 黃錦治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 律師
洪士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追加原告 邱裕仁
邱裕賓 被告 黃永盛 (即 黃再居 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芳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桂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陳 黃錦芬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錦蕊 (即黃再居之承受訴訟人)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