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賴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志勇於民國104.04.08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40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6.62%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7.68%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詎債務人賴志勇自民國107.10.08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36,648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9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志勇│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1│年息7.68%│││136648││0月08日起│1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應按原借款利率│││││1月08日起││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