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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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大慶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