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雨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雨杰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雨杰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7日│105年11月10日│105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822號│偵字第21824號│少偵字第1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53號│106年度訴字第2789號│107年度少訴字第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7年1月16日│107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106年度訴字第2789號│107年度少訴字第1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8月20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4│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刑執字│││43號│79號│第25號││├─────────────┴─────────────┴─────────────┤││編號1至3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4月19日至106年4月│106年3月3日至106年5月││││20日│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76號│少連偵字第276號│少連偵字第27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107年度訴字第445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備註│編號4、5之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應執│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5│││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52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號)│定(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5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