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356號

聲請人 林保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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