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建寬
楊維綱 林彥甫 被告 劉潤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就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