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四號),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八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0八號裁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因戒治成效經評定合格而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依其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應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竹檢崇護丙字第一六一七三號函在卷足稽。是被告前因同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被告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均未驗出毒品反應,有該署採尿進行簿可憑,應認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