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060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曾美絨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曾美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曾美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四、表明債務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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