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林育秋 被告 邱雅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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