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岑慧受刑人李婕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岑慧因受刑人李婕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受刑人業已獲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判處罪刑,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各該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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