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聲正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99年度偵字第545號),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0.0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