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82號
原告 薛媚蓮
被告 黃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92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許靜茹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元)
1
利息
24萬元
113年6月14日
113年7月11日
(28/365)
5%
920.55元
小計
920.55元
合計
240,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