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告 陳清輝 被告 蘇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87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50,000元,自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人民幣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係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起訴,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按,而依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人民幣1元係以新臺幣5.134元兌換,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100元(計算式:150,000x5.134=770,100),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