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 廖學忠 選任辯護人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續字第三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處有期徒刑壹年。乙○○處有期徒刑玖月。
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十六號之支票背面偽造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甲○○、乙○○二人明知已無資力,惟因需錢週轉,當二人以付款人花蓮市第一信
用合作社中華分社,帳號一一三四之一號,發票人乙○○之支票,持向丙○○借錢週轉時,因丙○○要求支票須經第三人背書以為擔保,甲○○、乙○○二人竟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止,連續在花蓮縣○○鄉○○路○○○號前乙○○所經營之檳榔攤內,由甲○○向乙○○按次借票使用,於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十六號之支票背面偽造 謝文山陳春福潘春福陳秀雄 等人署押背書,其中編號二十三、二十九號之 黃盛國陳建廷 署押由乙○○偽造,其餘之五十四紙支票上之謝文山、陳春福、潘春福、陳秀雄等人之署押均由甲○○偽造,以為支票擔保意思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上開偽造署押背書之支票,向丙○○詐稱支票已經上開人等背書擔保,使丙○○誤以其二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五十六紙支票均由謝文山等人為署押背書,而同意以遠期支票貼現之方式貸予現款,致受甲○○、乙○○二人詐騙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六十三萬四千八百元,其中乙○○花用四百多萬元,餘由甲○○花用,迄八十九年三月間時,因甲○○、乙○○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陸續遭退票無法兌現,丙○○始知受騙。
案經丙○○訴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對於右揭時地,因以支票向丙○○借錢週轉,經
丙○○要求經第三人背書以為擔保後,完全未告知謝文山等人,即偽造該等人之署押在支票上背書,乙○○對借票予甲○○偽造他人署押並持以行使向丙○○詐借現金等情知悉,乙○○共花用四百多萬元,餘由甲○○花用之事,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所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偽造謝文山等人署押背書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十六號支票影本共五十六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按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名義,無論是否確有其人,其所偽造之文書
,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即足成立偽造文書之罪。又支票上之背書,係發票後之另一票據行為,被告二人在支票背面,偽造謝文山等人之署押背書,係在票據上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且二人已達行使之程度,自足以生損害於謝文山等人,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所偽造如附表示編號一至五十六號等人署押之行為為偽造背書保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渠等偽造署押背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各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事實欄未認定被告二人各花用詐得金額各為若干及量刑時未斟酌被告甲○○之惡性較重而對被告二人均科以相同刑度,尚欠公允,被告甲○○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被告乙○○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核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詐欺所得金額,被告甲○○惡性較重,及被偽造簽名背書者並未實際遭受損害,另被害人丙○○已循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以被告二人在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十六號支票背面上偽造之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黃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付款人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一一三四之一號,發票人乙○○┌───┬────────┬──────┬───────┬───────┐│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偽造之署押│├───┼────────┼──────┼───────┼───────┤│一│R0000000│年3月日│二十五萬六千元│謝文山│├───┼────────┼──────┼───────┼───────┤│二│R0000000│年3月日│三十四萬三千元│陳春福│├───┼────────┼──────┼───────┼───────┤│三│R0000000│年3月日│二十六萬五千元│潘春福│├───┼────────┼──────┼───────┼───────┤│四│R0000000│年3月日│三十四萬五千元│陳秀雄│├───┼────────┼──────┼───────┼───────┤│五│R0000000│年3月日│三十二萬五千元│ 黃昱鴻 │├───┼────────┼──────┼───────┼───────┤│六│R0000000│年3月日│三十萬元│ 吳富義 │├───┼────────┼──────┼───────┼───────┤│七│R0000000│年3月日│二十五萬元│ 潘振球 │├───┼────────┼──────┼───────┼───────┤│八│R0000000│年3月日│二十八萬元│ 龍振發 │├───┼────────┼──────┼───────┼───────┤│九│R0000000│年3月日│二十八萬七千元│吳富義│├───┼────────┼──────┼───────┼───────┤│十│R0000000│年3月日│二十六萬三千元│ 林富源 │├───┼────────┼──────┼───────┼───────┤│十一│R0000000│年4月2日│三十一萬元│林富源│├───┼────────┼──────┼───────┼───────┤│十二│R0000000│年4月2日│三十八萬八千元│ 黃金順 │├───┼────────┼──────┼───────┼───────┤│十三│R0000000│年4月4日│三十五萬三千元│ 陳武男 │├───┼────────┼──────┼───────┼───────┤│十四│R0000000│年4月6日│一十九萬二千元│ 蔡金水 │├───┼────────┼──────┼───────┼───────┤│十五│R0000000│年4月6日│二十二萬元│ 潘金生 │├───┼────────┼──────┼───────┼───────┤│十六│R0000000│年4月6日│二十三萬八千元│ 張瑞富 │├───┼────────┼──────┼───────┼───────┤│十七│R0000000│年4月7日│二十六萬五千元│ 黃清雄 │├───┼────────┼──────┼───────┼───────┤│十八│R0000000│年4月7日│二十六萬三千元│ 許振龍 │├───┼────────┼──────┼───────┼───────┤│十九│R0000000│年4月7日│二十五萬六千元│ 張瑞祥 │├───┼────────┼──────┼───────┼───────┤│二十│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三萬五千元│ 李明鋒 │├───┼────────┼──────┼───────┼───────┤│二十一│R0000000│年4月日│一十五萬六千元│龍振發│├───┼────────┼──────┼───────┼───────┤│二十二│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五萬二千元│ 吳佳興 │├───┼────────┼──────┼───────┼───────┤│二十三│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七萬八千元│黃盛國│├───┼────────┼──────┼───────┼───────┤│二十四│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一萬八千元│ 江信銘 │├───┼────────┼──────┼───────┼───────┤│二十五│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九萬八千元│ 謝俊雄 │├───┼────────┼──────┼───────┼───────┤│二十六│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七萬三千元│ 林俊樹 │├───┼────────┼──────┼───────┼───────┤│二十七│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一萬五千元│ 陳太光 │├───┼────────┼──────┼───────┼───────┤│二十八│R0000000│年4月日│三十萬八千元│潘金生│├───┼────────┼──────┼───────┼───────┤│二十九│R0000000│年4月日│三十六萬元│陳建廷│├───┼────────┼──────┼───────┼───────┤│三十│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五萬六千元│ 林清水 │├───┼────────┼──────┼───────┼───────┤│三十一│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九萬元│蔡金水│├───┼────────┼──────┼───────┼───────┤│三十二│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一萬五千元│ 陳福來 │├───┼────────┼──────┼───────┼───────┤│三十三│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二萬五千元│ 孫存豐 │├───┼────────┼──────┼───────┼───────┤│三十四│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三萬五千元│ 潘秀雄 │├───┼────────┼──────┼───────┼───────┤│三十五│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二萬元│謝文山│├───┼────────┼──────┼───────┼───────┤│三十六│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五萬元│孫存豐│├───┼────────┼──────┼───────┼───────┤│三十七│R0000000│年4月日│三十五萬元│ 賈海 │├───┼────────┼──────┼───────┼───────┤│三十八│R0000000│年4月日│二十六萬八千元│ 曾振明 │├───┼────────┼──────┼───────┼───────┤│三十九│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七萬五千元│ 宋進明 │├───┼────────┼──────┼───────┼───────┤│四十│R0000000│年4月日│二十一萬五千元│ 阮添進 │├───┼────────┼──────┼───────┼───────┤│四十一│R0000000│年4月日│三十萬八千元│ 潘進勇 │├───┼────────┼──────┼───────┼───────┤│四十二│R0000000│年5月2日│三十三萬八千元│ 陳順福 │├───┼────────┼──────┼───────┼───────┤│四十三│R0000000│年5月3日│二十四萬元│張瑞富│├───┼────────┼──────┼───────┼───────┤│四十四│R0000000│年5月3日│二十七萬八千元│潘進勇│├───┼────────┼──────┼───────┼───────┤│四十五│R0000000│年5月5日│二十六萬五千元│曾振明│├───┼────────┼──────┼───────┼───────┤│四十六│R0000000│年5月5日│二十萬元│張瑞祥│├───┼────────┼──────┼───────┼───────┤│四十七│R0000000│年5月7日│二十六萬五千元│ 陳秋泉 │├───┼────────┼──────┼───────┼───────┤│四十八│R0000000│年5月9日│三十二萬七千元│ 林福壽 │├───┼────────┼──────┼───────┼───────┤│四十九│R0000000│年5月日│二十七萬元│ 林倍元 │├───┼────────┼──────┼───────┼───────┤│五十│R0000000│年5月日│一十七萬八千元│ 黃信雄 │├───┼────────┼──────┼───────┼───────┤│五十一│R0000000│年5月日│三十六萬元│陳武男│├───┼────────┼──────┼───────┼───────┤│五十二│R0000000│年5月日│二十四萬八千元│謝文山│├───┼────────┼──────┼───────┼───────┤│五十三│R0000000│年5月日│二十七萬五千元│ 林玉寶 │├───┼────────┼──────┼───────┼───────┤│五十四│R0000000│年6月1日│三十一萬八千元│陳太光│├───┼────────┼──────┼───────┼───────┤│五十五│R0000000│年6月4日│三十萬五千元│曾振明│├───┼────────┼──────┼───────┼───────┤│五十六│R0000000│年6月8日│二十五六千元│阮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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