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江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銀行營業執照影本、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綜合授信約
定書影本、借款資料查詢單、臺灣票據交換所信用資料查覆
單、永豐商業銀行歷史利率及匯率查詢清單各乙份及借款撥
貸書影本、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各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
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
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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