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86號聲請人A01法定代理人A02
A03聲請人A04
A07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A06
A05聲請人A13法定代理人A14聲請人甲○○
A10A15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A11
A1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未成年之聲請人A01、A04、A07、A10、A1
3、A15之理由。
(二)提出聲請人甲○○本人簽名及蓋印鑑章之聲請狀。(不得有法定代理人之註記)。
(三)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人A01、A04、A07、A10、A13、A15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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